今天给各位分享欣泰电气造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欣泰电气造假为什么一开始没查出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全国首例律所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律所因为何事进行申诉?
- 2、欣泰电气退市后股民的股票怎么办
- 3、欣泰电气造假案股民损失得到赔偿了吗
- 4、欣泰电气的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
- 5、欣泰电气原董事长诉证监会处罚不当出结果了吗?
- 6、欣泰电气案终审判决如何?
全国首例律所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律所因为何事进行申诉?
大家都知道,如果我们在涉及法律问题时都会找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那里面会有各种各样的律师为我们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全国出现的首例律所起诉证监会,进过二审后法院依旧判定其败诉。
那么该律师事务所为何会对证监会提起诉讼呢?又为何会进行申诉呢?
律师事务所为什么会申诉。
这件案子还要从几年前开始说起了。
案件回到2017年的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在当时见证会对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东易律所就是为欣泰电气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该律师事务所被认定在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中负有一定责任,遂证监会责令东易律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而东易律师事务所对此判决并不服从,于是提起了上诉,后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东易律所败诉。因为经过调查,东易律师事务所确实存在对该公司有包庇的事实,所以依旧维持原判。
而这起案件,可谓在当时也是一起大案。而东易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行为明显就是知法犯法,所以最后才会落得这样的结果。
俗话说的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那么到最后一定会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这起案件更是对那些知法犯法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个警示的作用,要知道,只要你们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到最后一定会被绳之以法的。
同时大家如果发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一定要及时的举报。
欣泰电气退市后股民的股票怎么办
欣泰电气退市后股民的股票还是有机会买卖的。
在股市当中,投资者非常害怕股票退市这种情况,有可能会造成严重亏损,那么今天就顺便给大家普及一下股票退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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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就是指上市公司因为不符合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标准,导致的主动或者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况,会出现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公司在退市的情况会在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之中,公司自主决定要退市,这属于主动性退市;被动性退市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公司也会面临来自监督部门进行强制吊销《许可证》。退市不是件随意的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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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股票退市后,交易所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的时间,意思就是,倘若股票满足了退市的条件,就会采取强制退市措施,那么可以在这个期间把股票卖出去。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再进行买卖就不允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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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退股整理期过了之后,如果还有股东没有卖出股票的话,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就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了,新三板这个场所是用于专门处理退市股票的,大家如果需要在新三板买卖股票,还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才可以进行交易。
要清楚的是,退市后的股票,纵然可通过退市整理期卖出,然而实际上对散户是很不友好的。股票一旦进入退市整理期,开始肯定是大资金先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是不容易卖出去的,由于卖出成交的原则是时间、价格、大客户优先,因此等到可以卖出股票的时候,股价现在已经降低很多了,散户亏损的就已经十分严重了。在注册的制度之下,散户购买了退市风险股,实际上风险还是不小的,所以买入ST股或ST*股是万万不能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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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造假案股民损失得到赔偿了吗
如何赔偿? 作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信息,兴业证券今日还确定了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的计算原则。 1、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以适格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2、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扣减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3、基准日及以前卖出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而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欣泰电气的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
财务造假。
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四年,六期财务报告,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尽管手法隐蔽、造假成系统且不惜成本,创业板上市公司欣泰电气还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中国证监会8日通报,欣泰电气被正式认定为欺诈发行。随之而来的将是退市程序的启动。由此,欣泰电气将成为因欺诈发行退市的第一单。
欣泰电气原董事长诉证监会处罚不当出结果了吗?
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温德乙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公开宣判。两案一审均判决驳回了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温德乙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当庭未表示是否继续上诉。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欣泰电气案主审委员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法院判决为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财务造假行为提供了司法支持,能够对通过财务造假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形成极大震慑,有利于证监会严惩欺诈发行行为,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切实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欣泰电气是A股市场上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2016年7月份,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温德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案件事实与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具有关联性,北京一中院对温德乙诉中国证监会两案裁定中止审理。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一中院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案生效后,北京一中院恢复了温德乙案的审理。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欣泰电气确有以下行为:第一,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第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
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具有单一性,处罚机关即不得对于当事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单位违法案件中,对于个人责任的处断,首先应当以个人实施的单个行为作为判断基础,再进一步结合其个人行为能否为单位集合意志所涵盖,综合判断其行为的单一性。本案中,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行为,独立于公司集合意志,其应当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禁入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温德乙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诉禁入决定对原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亦无明显不当。
欣泰电气案终审判决如何?
4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信息显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证券欺诈发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信息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副院长吉罗洪作为审判长主持庭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了陈述和辩论,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依法出庭应诉。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二是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三是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欣泰电气及原董事胡晓勇的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欣泰电气在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造假;此外,公司上市后披露的定期财报中也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欣泰电气的造假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解决财报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实现上市目的。欣泰电气也成为我国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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