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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5日,香港特区政府举办基本法颁布25周年纪念研讨会,香港特区政府4日在会展中心举办专题研讨会,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
简单介绍一下澳门特区的基本情况?
澳门 (Macau)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北邻广东省珠海市,西与珠海市的湾仔和横琴对望,东与香港隔海相望,相距 60 公里,南临南中国海。澳门是一个国际自由港,是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也是世界四大赌城之一。其著名的轻工业、旅游业、酒店业和娱乐场使澳门长盛不衰,成为全球最发达、富裕的地区之一。
澳门概况
1553 年,葡萄牙人取得澳门居住权, 1887 年 12 月 1 日,葡萄牙与清朝政府签订《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正式通过外交文书的手续占领澳门并将此辟为殖民地。 1999 年 12 月 20 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经过 400 多年欧洲文明的洗礼,东西方文化的融合共存使澳门成为一个风貌独特的城市,留下了大量的历史文化遗迹。澳门历史城区于 2005 年 7 月 15 日正式成为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9 年 12 月 20 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力。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权限。例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首任行政长官是何厚铧( EdmundHoHauWah , 1999 年 12 月 20 日起连任两届)。 2009 年 12 月 20 日起崔世安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澳门的官方货币单位是澳门币( PATACA )。纸币面额计有 10 元、 20 元、 50 元、 100 元、 500 元及 1000 元六种;硬币有 1 毫、 2 毫、 5 毫、 1 元、 2 元和 5 元六种。发钞银行两个:大西洋银行和中国银行。澳门并无任何外汇管制。在澳门售卖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务收费一律以澳门币计算,但也可使用港币或其他流通货币。兑换率按市场浮动率厘定。
澳门有 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等等大学。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特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下列文化经营活动,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一)经营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电子游戏机室和其他综合性游艺项目;
(二)音像制品的复制、销售、租赁和营业性播映;
(三)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销售和租赁;
(四)书法、美术等文化艺术品的销售或展销;
(五)营业性的文艺演出;
(六)营业性的文化艺术培训;
(七)文化娱乐经纪活动;
(八)营业性的时装组队表演;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注重社会效益。
鼓励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和渲染暴力的文化糟粕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第四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第五条 深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六条 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第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文化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三)按权限审批和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稽查、监督各种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五)培训文化经营、管理人员;
(六)管理其他应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事项。第八条 文化市场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进行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税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文化市场。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地段适宜,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的固定场所;
(三)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娱乐场所须有保安人员);
(四)经营的内容健康有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第十条 从事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按“先报批,后筹建”的程序,由申请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批准立项的,可以进行筹建;不批准立项的,答复时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所立项目筹建完毕,申请人可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公安、卫生、环保部门作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审查;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送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公安、卫生、环保部门的答复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暂不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申请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或暂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开业。
未经批准立项筹建的,其开业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批准立项申请或开业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 从事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临时性文化经营活动,须先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批准决定抄送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
临时性的大型文化娱乐活动,需对举行场地、环境的消防、交通、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送交公安部门审查。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活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市场发展与繁荣,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歌舞、游艺等营业性活动;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三)营业性演出;
(四)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文化经营;
(五)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
(八)车载、楼宇、户外等公共视听载体传播广播电视节目;
(九)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的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运输、仓储;
(十)国家允许的文物经营;
(十一)艺术品经营;
(十二)文化经纪;
(十三)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市场管理相关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文化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以及文化经营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文化经营活动的,依法实行许可或者备案制度。第六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环保、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文化经营活动审批的流程、时限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集中办理制度,为文化经营活动申请者提供高效、便民、快捷的服务。第七条 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禁止文化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
(一)播放、演奏、演唱含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内容的节目;
(二)包庇纵容卖淫、嫖娼活动或者提供色情服务;
(三)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赌博、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五)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
(六)聘用和接纳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境外演出团体以及个体演员进行演出;
(七)拍卖、经营国家禁止拍卖、经营的艺术品;
(八)利用信息网络转播、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及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文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保障经营场所的公共安全。第十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服务。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前款规定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第十一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发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发现技术故障的,应当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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