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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 建设、国土、房管、公安、财政、环保、城管、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有关保护工作。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第八条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经调查确有保护价值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公布为控制性保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内容主要是:
(一)城镇原有的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镇)格局、整体风貌等;
(二)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
(三)水系;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古树名木、地貌遗迹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或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性保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的保护规划在该名称公布后两年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确定前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四)涉及保护规划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执行。第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构成历史风貌的因素及现状,划定重点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重点地区的城市景观设计或城市设计的内容,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专项保护经费。经费可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民间资金;
(四)经营收入;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措施:
(一)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的古树名木、水系、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安全、合理;
(六)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文化、风貌、格局,不得污染、破坏环境和水系。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破坏传统风貌的广告和门面装修、屋顶广告;
(二)阻挡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的规划视线走廊;
(三)破墙开店;
(四)从事地下矿藏开采等资源开发;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苏州是中国首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苏州是中国首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人间天堂”的美誉。苏州地处江苏省东南部、长江三角洲中部,东临上海、南接嘉兴、西抱太湖、北依长江。
苏州园林是中国私家园林的代表,拙政园、留园、网师园、环秀山庄、沧浪亭、狮子林、艺圃、耦园、退思园等9个古典园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苏州属亚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2020年平均气温17.9℃,降水量1569.6毫米。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地肥沃,物产丰富,自然条件优越。苏州属于亚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年均降水量1100毫米,年均温15.7℃,1月均温2.5℃。7月均温28℃。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历史城区的具体范围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一城(护城河以内的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西园留园片、寒山寺片)。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传统民居、古树名木、吴文化地名、工业遗产、传统产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古树名木、吴文化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既能延续传统文化,又能满足现代城市功能需求、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历史文化名城。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历史城区的保护工作由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
历史城区以外其他区域的保护工作,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研究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查相关保护规划;
(三)督促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审查保护名录和调整方案;
(五)研究、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审查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指导、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开展保护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姑苏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保护名录和调整方案;
(二)宣传、贯彻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
(四)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五)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保护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古建筑、古城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的监督管理。
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合理界定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相关保护职责,推进管理重心、管理力量下移。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议题的咨询论证和绩效评估,并提供保护管理对策建议。
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对属于保护规划、确定历史地段和传统民居保护名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邀请专家和公众参与听证。听证结果应当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关于名城苏州 的故事
公元前514年,吴王夫差的父亲阖闾命前来投奔的楚国大臣伍子胥建吴国都城阖闾大城,距今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至今还保留着许多有关西施、伍子胥等的古迹,城里仍有许多当年留下的地名。隋开皇九年(公元589年)始称苏州,沿用至今。苏州城建城早,规模 大,基本保持着古代“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三纵三横一环”的河道水系和“小桥流水、粉墙黛瓦、古迹名园”的独特风貌。城市至今仍坐落在原址上,为国内外所罕见。苏州古城的古迹密度在中国仅次于北京和西安,列全国第三位。苏州古城和苏州园林为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双遗产”集于一身。而昆曲、阳澄湖大闸蟹、周庄是三张国际级、重量级品牌。 苏州园林甲天下,为中国十大风景名胜之一,其中九座园林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截止2009年有六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为世界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进入国家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预备清单的有苏州古城历史街区和江南水乡古镇.在中国四大名园中,苏州就占有拙政园、留园两席;“吴中第一名胜”虎丘深厚的文化积淀,使其成为游客来苏州的必游之地;而唐朝诗人张继的一首《枫桥夜泊》,令古今游客争相来访枫桥,闻听寒山寺的钟声。 姑苏城外自然风光秀丽,灵岩、天平、天池和洞庭诸山,点缀于太湖之滨,形成了富有江南风情的湖光山色。 苏州既有园林之美,又有山水之胜,自然、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加之文人墨客题咏吟唱,使苏州成为名副其实的“人间天堂”。 苏州发现了许多远古文化遗址,尤其是新石器时代晚期的良渚文化最为丰富,著名的有赵陵山遗址、少卿山遗址、绰墩遗址、草鞋山遗址、罗墩遗址等,其中赵陵山遗址1992年被列为全国十大考古遗址重大发现之一。天堂苏州,东方水城——典型的“小桥、流水、人家”苏州是中国著名古都,曾为春秋之吴国、战国之越国、三国之孙吴、元末之张吴等多个政权的首都,也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城市,经著名史学家顾颉刚先生考证为中国第一古城。 苏州是吴文化的发祥地和集大成者,亦为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是传统文化发达、历史底蕴深厚、风景秀美如画的城市,苏州现有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常熟),3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昆山周庄、吴江同里、苏州角直),7个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苏州东山、苏州西山、苏州光福、苏州木渎、吴江震泽、太仓沙溪、昆山千灯),还有一大批保存较好的古镇(如吴江的黎里、盛泽,昆山锦溪,太仓浏河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吴中区的东山村、明月湾),中国首批十大历史文化名街之一的平江路 ,山塘街。
名称由来
相传商代末年,周君古公亶父有三个儿子:长子泰伯,次子仲雍和幼子季历。季历有子昌,古公亶父认为昌有兴王业的才能,想把君位传给季历再传于昌。泰伯、仲雍了解了这一意图后,为尊重父意,避让君位而逃避到当时被称为荆蛮之地的江南。并随乡入俗,自行“断发文身”。表示他们已是荆蛮之人,而不能再回去继位了。他们的这一义行,以及他们带来的周族先进的文化和农业生产技术,受到了当地居民的拥护,在梅里,泰伯被拥立为君长,国号为“勾吴”(勾吴的“勾”是荆蛮语的发声词,无实际意义,勾吴即吴。但在出土的吴国青铜器上,作“攻吴”、“工吾”等,没有“勾吴”)。泰伯到梅里,这梅里是指什么地方,至今说法不一。至南朝无锡县令刘昭注《后汉书·郡国志》时方说无锡梅里有泰伯墓,但没有发现有城的遗址。在苏州灵岩山下发现了春秋时大城的遗址。 从泰伯起十九传至寿梦继位称王(公元前585年),吴国始有确切纪年。吴国的都城不断迁徙,随着吴国的崛起,需要寻找新的建都地,而位于太湖东北岸的苏州,由于自然条件十分优越,交通方便,土地肥沃,物产丰富,人口众多,寿梦二十五年(公元前561年),正式将都城迁至苏州。并经过多年的不断经营,具有相当规模。可是由于史籍没有记载,当时城址已无从查考。自此,当时的苏州称为吴国。 公元前514年,吴王阖闾下令伍子胥督造水陆双棋盘格局的城池,自此,苏州的地理位置沿革至今。后越国灭吴,并于公元前379年将越国都城迁到姑苏,战国时期,公元前248年,楚国春申君受封于吴,并以苏州(吴墟)为首邑,为苏州的发展作出贡献,苏州至今有地名黄埭和位于苏州古城王洗马巷内的春申君庙纪念他,并把他作为苏州的守护神供奉在城隍庙内。公元前222年,秦始皇在吴都城设会稽郡、吴县,自此,当时的苏州称为吴县,或有时称为吴州。公元589年,隋改吴州为苏州(以苏州城西姑苏山得名,苏州的名称始此。另姑苏山由吴王阖闾建姑苏台得名,现山上仍有遗迹)。公元778年,唐朝设苏州为江南唯一的“雄州”(唐制州分七等,“雄州”为二等),从此,苏州名称被固定作为通称。公元1113年,宋改苏州为平江府。综合历史变革,苏州有很多的别称:姑苏、吴、吴县、东吴、平江、吴中等等。又由于苏州城内河道纵横,又称为水都、水城、水乡,十三世纪的《马可波罗游记》将苏州赞誉为东方威尼斯.苏州古城被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称赞为“鬼斧神工”。
建置沿革
吴:西周 阖闾大城 吴都(公元前514年) 吴:越灭吴 徙都 吴为越都 (公元前379年) 吴:春申君黄歇受封于吴 为都邑 (公元前248年) 吴县:秦始皇帝二十五年 会稽郡治所(公元前222年) 泰德:王莽篡汉,复古改名,仍为会稽郡治所(公元8年) 吴县:汉永建四年 吴会分治,为吴郡治所 (公元129年) 吴县:汉建安元年(196年)至212年,为东吴孙氏政权首都。 吴州:南朝 陈祯明元年(公元587年) 苏州: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 苏州:唐太宗贞观元年,江南道治所(公元627年) 苏州: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为江南东道治所(公元733年) 中吴:后唐同光二年(924年) 平江府: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 平江达鲁花赤总管府:元 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 隆平府:元 至正十六年(1356年) 苏州府:明 应天巡抚驻地 属中书省1367年 苏州府:清康熙六年,江苏省会 江苏巡抚,布政使驻。(1667年) 苏州市:1949年 苏州市(省辖)、苏州专区:1953年 苏州市(地级):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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