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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权财交易?
权财交易又称权钱交易。通常是指向掌握一定权力的人行贿,为自己谋取利益;受贿方为了钱财而出售手中的权力。
利益输送与权钱交易的区别
利益输送与权钱交易的区别是:
利益输送是企业利用与关系人的交易,将公司利益转给关系人,或将关系人的亏损套给公司的行为。其型态包括土地交易、证券交易、资金融通、背书保证等。
权钱交易通常一方是掌握有一定权力的人,另一方则是想通过对方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人;行贿方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愿意送钱给权力拥有者,而受贿方为了钱则愿意出售手中的权力。
警惕权钱交易的原因是什么?
中国最早宣扬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韩非子认为君臣的关系就是一种互利性的博弈过程,所谓“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社会的绝大部分财富,但同时他也需要人来帮他经营和维护这些财富;臣子除了自身的知识和智慧,别无所长,他们要获得维护自身和家人生存的物质利益,必须与君主进行博弈,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去换取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财富和利益。所以,君主和臣民只是一种单纯的博弈,相互之间毫无忠义可言。
现代人分析认为,在封建社会存在着两种主要的价值原则,一种是“权本位”,一种是“钱本位”。这里说的“权”,是特指宗法等级制度下的君权、族权等;“钱”则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关系的代表。“权”是第一位的,“钱”是第二位的,如果单纯是“权”和“钱”进行博弈,“钱”是不堪一击的。在西汉武帝时期,由于长期对匈奴的战争,国库人不敷出,封建君主的一道命令,通过“算缗”和“告缗”制度,就使无数的大地主破产,通过几代人辛苦剥削农民的财富一下子就转移到国家或者说君主的手中。血淋淋的教训使拥有财富的人知道一个事实,没有“权力”保护的“钱”是危险的,通过“权力”来获得“钱”是轻而易举的。于是他们或者通过各种手段挤入国家权力圈内,通过掌握权力来攫取经济利益,或者在拥有财富之后,再用财富来交换权力,从而稳妥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我们称之为“权钱交易”。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依靠权钱交易而发家致富的人可谓是多如牛毛,清末的胡雪岩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胡雪岩,人们评价他是商界的奇才,是官场的帮闲,是黑社会的龙头,是重农轻商的中国封建社会里杀出来的一匹黑马。此人出生于1823年,安徽绩溪人。年少丧父,家境贫寒,从小就在钱庄当学徒。也就因为出身贫穷,胡雪岩自小就明白:做事要靠朋友,助人就是助己。据各种资料记载,胡雪岩的第一笔买卖就是在“权力”上进行投资的:据说胡雪岩二十岁左右的时候,遇见了一个穷困潦倒的书生,名叫王有龄。王的父亲死在浙江任上,由于为官清廉,致使妻儿有家难归,滞留杭州。王有龄很有才华,也很有抱负,有机会做官,但是缺少进京的盘缠和做官的“本钱”。胡雪岩虽然和他并不相熟,但二话没说,立即私下借用了钱庄的五百两银子送给了王有龄。这样一来,他虽因此失业了,但却为自己铺就了锦绣前程。王有龄科举成名,再经过各方打点,由粮台升任杭州知府,再升任浙江巡抚,成为封疆大吏。做了官的王有龄感其恩德,视其为生死之交。得势的胡雪岩也利用王有龄在官场上的发达,开设了钱庄、当铺、药铺,经营丝、茶,从而迅速暴富。
胡雪岩是伴随着战争而发家的,他积极参与了镇压太平天国的战争和左宗棠收复新疆的战争。清政府晚期财力匮乏,无力筹集和支付巨额的战争费用,只能靠大小官员自己想办法解决。而官员又只能与商人达成协议,由官员用权力来保护商人的“特定经营”,商人向官员提供必要的战争费用。早期他靠王有龄发迹,王有龄在与太平天国作战中战死之后,胡雪岩又与德馨、左宗棠等大员往来密切,他在军中运筹财政,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当然也少不了中饱私囊、大发横财。《一叶轩漫笔》记载:“左文襄公西征,转输军食,深资其力,师捷后膺卓荐。观察盛时,理财之大名著,富可敌国,资产半天下。当事借用外债千数百万。西人得其一言以为重。”胡雪岩与清官共赢的局面从下图中可以看出:
胡雪岩红顶商人普通商人 扶植
胡雪岩成功的秘诀在于官商勾结,他的阴暗面与封建专制政体相生相成。他处世极为圆滑,高帽不离手,随时奉上,马屁不离口,随时拍上。他善于寻找专制制度的漏洞,利用漏洞大发横财;他善于发现大小官员的弱点,针对弱点准确出击。他用金银开道,打通各路神仙,然后用公款作为私人资本开钱庄,财源滚滚而来。据资料记载,胡雪岩的生意与国库常通有无,据说胡雪岩开设钱庄,其分店遍布于大江南北,富名震乎内外。官商寄存在他那的钱财,动辄巨万,更加壮大了他的声势。江浙丝茧在清代一向是出口的主要产品,由外商把持经营,中国商人无人能够和他们竞争,胡雪岩以一人之力垄断居奇,市值涨落,国外不能控制。“国库收支有时常通有无,颇以为缓急之计”,由此可见,清王朝的财政紊乱到了何等程度。
人们将胡雪岩称为“红顶商人”,是因为胡雪岩由于供应左宗棠的西征军需有功,左宗棠向清政府请赏,胡雪岩被封为四品大员。
朝廷赏赐的官爵,与官场大员王有龄、左宗棠等不同寻常的关系这就是胡的“护官符”。胡雪岩的成功,实际上就是一场典型的“权本位”与“钱本位”的合作性博弈。胡雪岩有通过获得官商勾结经营和正当经营两种选择,拥有权力的官员有支持和阻挠的选择,有无“护官符”,对当时胡雪岩的商业王国的成败至关重要。胡雪岩有护官符,清政府的大小官员支持他,这样,胡经营成功,清政府及其大小官员也从中获益;假定与之接触的官员不予支持,胡可以寻找别的官员,通过左宗棠这棵大树来实现自己的目的,那么对于从中作梗的官吏来说,这是得不偿失的;没有护官符,官员支持就师出无名,也就不会热心,胡的商业经营就不会那么顺利,不可能获得高额垄断利益,相应回报给官吏的“回扣”也就少了;如果官员不支持,胡的经营或许小打小闹,兴许一败涂地,官吏也得不到多少甚至任何好处。
正是因为在封建社会,商人和官员都知道权力永远是第一位的,钱财只是权力的附属品,合则两利,分则两害,所以商人不遗余力地去巴结官员,在官员身上进行投资。而拥有权力的官员,由于地位特殊,他们不能够公开直接地将自己的权力转化为钱财,因此,他们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代理人”的方法与商人作出一笔笔权钱交易。
“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社会的绝大部分财富,臣子除了自身的知识和智慧之外别无所长。所以,君主和臣民只是一种单纯的博弈,相互之间毫无忠义可言。
成功后的胡雪岩乐善好施,汪康年的《庄谐选录》记载:“当其受知湘阴相国,主持善后诸事,始则设粥厂,设难民局,设义烈遗阡,继而设善堂,设义塾,设医局,修复名胜寺院,凡养生送死赈财恤穷之政,无不备举,朝廷有大军旅,各省有大灾荒,皆捐巨万金不少吝,以是屡拜乐善好施之嘉奖,由布政使衔候选道被一品之封典,且赠及三代如其官。”但这种散钱财做善事,只是暴发户们的惯常举动,他们企图用小恩小惠来收买人心,创造自上而下的舆论保障,同时为自己的不义之财多一分心理安慰。这种施舍钱财的一大特点既对官吏适用,又对小民捐助,既对个人,又向公共事业。这事实上还是一种权钱的交易,因为他乐善好施所支出的财物大部分还是落人官吏的囊中。这样胡雪岩便加速向官场靠拢,他的财产更是成倍地增加。
但胡雪岩最终还是破产了,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挥霍无度、看不清国际形势、不能引进现代化的生产和管理等,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失去了后台。胡雪岩后期依靠的是左宗棠一派,从而得罪了李鸿章、张之洞等人,自己身不由己地深陷于官场斗争中。左宗棠死后,他便成了官场瓜分的牺牲品。终其一生,可谓成也官,败也官。他的失意可以用图表示:
胡雪岩的成功也好,他的败亡也罢,都不是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的,也不可能由正常途径来取得。他的失败也不是简单的自身经营的失败,而是取决于封建社会的制度。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拥有权力的官员无论怎样对待商人,他们都是受益者。中国封建社会从形成到发展,最后到灭亡,商人的地位一直是很低的,战国时期管仲把齐民分为士、农、工、商,商人排在最后,可见商人从一开始就是最没有地位的阶层,中国历来就是一个以小农经济占主体的国家,“重农抑商”是历代王朝的基本国策,所以商人的地位在整个封建社会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而长期由儒家思想统治的中国官场奉行的是“学而优则仕”,官员从骨子里是轻视商人的,但拥有权力的官吏又有一种榨取商人财富的狂热欲望。历代王朝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都实行垄断经营,这是封建经济成为一个权力和财富混杂的怪胎,为权力和财富合作博弈提供了天然的土壤。
特权经济必然带来特权商人,胡雪岩的兴起,既说明封建经济是一种在权力孳生下来的怪物,又表明中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商人阶级,商人不过是官僚的依附者,他们的商业活动必须在专制体制下运作,而不可能诞生现代意义的公平竞争,也不可能有商业的真正兴旺。胡雪岩的败亡,说明在封建社会中,依托于权力而获得的财富最终会被权力的贪欲而吞噬。胡雪岩所处的社会就是一个没有“法”的社会。因此,他的财产自然也没有“法”来保障。
如何看待招投标中的权钱交易?
招投标权钱交易原因分析
(一).政治体制因素
1. 招投标罚款太低,处罚措施适用程度低 很多招投标通过程序的完整实现了表现的公平,但实际上操作空间很大,掩盖了它腐败的本质。一方面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低成本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让串通投标者趋之若鹜,对招投标违规一般按中标价5‰至10‰罚款,与2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另一方面,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一些招投标人员涉案后,用《刑法》又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
2 领导权力太集中 目前,在招投标市场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工作的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这就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招投标领域的这种腐败实际上是一种体制性缺陷引发的腐败缺乏有效监管。
3.监管不到位。一些单位虽设有纪检、审计等监管部门,但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制约作用 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对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监管不到位,在一些“招拍挂”活动中,监督部门象征性参与监督,使监督流于形式,甚至为投机者披上合法外衣。
(二).经济因素
1.投标单位的投机行为严重 部分投标单位投机心理严重,该单位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串标获得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
2.设置招标底,又存在泄露标底的经济行为。 设标底招标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这种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标的评起,由低到高,逐个论证选择中标者的评标方法,是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的最佳方案。
3.专家评委制度不合适 评标专家是评标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决策者,他们的行为左右着招投标活动的最终结果,这就要求选取有较高政策法规水平和丰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工作态度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门开展评标工作。但是存在专家的认知偏差、贪欲放纵甚至是社会心态的变化,使得专家成为了投标人自己的专家。
4. 招投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够。经济、法律等方面知识还不能够很好的重视。对暗箱操作,泄露标底,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重视不够。
(三).文化教育因素
人情风气盛行 在中国,腐败有着几千年历史,已经成为社会的潜规则和一种风气,求人办事必送礼,即便正常的工作程序也常常要有“礼”在里边,已然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2.监察机构的反腐存在文化弱点 当今中国一个奇特的现象是,几乎人人口头上都反腐败,但实际上人人行动上都在腐败。这就是 “网上激愤、现实犬儒”的国人。在招标头方面也是这样,反腐败永远是“反别人的腐败”,不是“反自己的腐败”。这种文化弱点,导致一种结果就是,反思,一定是对别人的错误进行反思,是对自己如何找借口和掩饰进行反思,死不认错和面子问题比天都大。中国人的规则是拿来治别人的,不是拿来敬畏崇拜、一视同仁的。所以从文化性格弱点上可以体现监管不力的缘由。
3.看待腐败风气的观点不正确 在招投标这样的经济活动中,管理人员,只要工作得力、业绩突出,有时操守方面出了问题,比如,多吃多占多玩点等等,也会被认为是一些小节而不加以追究,因为风气上文化上就是这样,只要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操守败坏带来的损失,就没有问题。殊不知,这些所谓的“小节”可能正是腐败活动的载体,任其积累最终往往会铸成大错。 4.反腐要求零散而不系统 清正廉洁、奉公守法、公平公正、品行端正等等方面的要求是领导干部代理招投标公共权力时必须遵守操守,是其防止腐败的思想基础、履行职责的道德底线。干部腐败的“起点”大都是从丧失从政操守开始的。当前,我国管理招投标的领导干部从政操守方面的要求虽然很多,但零散而不系统,没有统一的规范,是柔性的要求而不是刚性的制度,将许多本来属于应由规则、纪律约束的操守上的“硬性”要求只当作一般道德层面的“柔性”要求而虚化。
(四).法律制度因素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由于我国招投标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缺乏长期实践的考验和及时针对性的修订,再加上各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频频发布本部门的一些规章,导致行业管理政出多门,一些法律、规章的规定不够具体,相互之间不协调,甚至不一致。以串标为例,《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77条明确了招标人恶意串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都没有如何认定串标的规定,所以实践中界定和查处串标难度很大、几乎无法操作。又如:对串标的处罚措施,《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对串标人处以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对串标人处以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责任无追究,两部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在同一行为的处罚上不一致,实际操作中无法把握遵从。
2. 浩繁的制度性文件没有实质性作用 招投标方面的规制性文本并不在少数,但其中大多数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根本,这些文件或是在细枝末节上做文章,或不具有可操作性,加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足够的精力和人员来跟踪检查这些文件规定的制度执行情况,因而这些浩繁的文件对遏制招投标腐败案件的发生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3.信用意识淡薄 之所以会屡屡出现出卖企业资质、采取挂靠、借用施工资质投标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整个招投标市场信用大环境的缺失,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对于优质的守信用的企业,政府扶持政策不明朗,而不诚信的企业却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得到丰厚的回报,无法真正落实保护和鼓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招投标方、招标机构、投标方、评审专家等参与各方的诚信数据不能及时得到整合和交流,缺少能够独立进行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难以制定,评价结果得不到很好运用。针对一个行业来说,并没有切实有效的行业自我约束和管理措施。由此可见,构建一个完善的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日益成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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