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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税的后果有哪些?
中国开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意味着将过去用低成品油价格补贴用户的“暗补”将转成财政的“明补”,成品油价格将继续提高,由此造成的消费量减少可能会大于征“税”带来的原油产量减少,国际油价因此而下降一些也说不定。
“暴利税”将带来什么?
几天前,中国宣布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在石油价格高于40美元/桶时,开始对售价高于成本的部分征“税”,比率随油价升高从20%逐步升到40%。这个决定会对我国及全球的石油市场有什么影响呢?影响会在供给(生产)和需求(消费)两个方面发生。
对于我国原油的生产,看起来短期影响不会太大。对于已开发的油井,首先,由于开采成本只与生产量挂钩而与其售价不直接相关,所以企业不会减产;其次,在目前接近70美元的价格水平上,“暴利税”(即特别收益金)只相当于售价的10%,并不高,因征“税”而减少的增产量大概不会太大。
那新油田的开发呢?这个“税”的影响可能很大,而且随价格愈高而愈大。试想,如果油价达到几百美元一桶,有多少埋在深海的油田,提炼、采掘困难的油砂油,散布在众多破碎油田里的油,又有多少现在因油价低于环境破坏损失而不开采的油,都会变成经济储量而开始被开采。这些油藏对价格会更敏感。
由于我国目前仅占全球石油产量约5%,短期的产量又不会因此“税”大减,全球产量因此减少的百分比会更小。并未听说我国的生产份额因油价上涨而有大变化,所以长期而言对世界油产量的影响大概不会很大,从供给角度对国际油价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如果全部油品价格形成机制是市场化的话,石油税对消费无直接影响,所有影响必须通过国际油价和成品油价格才会影响消费。但我国,石油上下游产业尚未市场化,此一“暴利税”也许会影响中下游的成品油价格体系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从而直接影响消费。此点牵涉到我国采矿权的大量无偿批准与成品油价格管制下形成的复杂的交叉补贴,本身是另一个大题目,在此仅对其影响消费的部分稍作讨论。
众所周知,在我国,包括石油在内的各种矿藏的采矿权多数是被行政批准无偿获得或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被“拍卖”的。因此,这些矿业公司,包括石油公司报告的营业利润,大概有相当部分实应归属于出售资产——存货(成本为零)所得的利润。
另一方面,至少对纵跨上下游产业的中石油与中石化而言,这些采矿权的批得并非真是完全无偿的———他们同时肩负着维持下游油品价稳定“合理”的责任。
这几年,成品油价上涨远落于石油价格上涨之后,造成价格倒挂,其实质就是国家财政将本应得到的油藏价值通过中石油、中石化之手转交给受补贴的下游客户。将本属于纳税人的油藏批给国有石油公司,是将钱从左口袋交到右口袋,没有一点问题。同样,补贴给成品油用户的钱是从哪个口袋———财政还是国有石油公司———给出都一样没问题。社会付出的效率损失———成品油价格太低造成的浪费不会因为补贴的输送渠道不同而有所不同。
但现在三大石油公司已非纯粹国有,因为上市部分已为私人拥有,这时将钱(油藏)送(批)给这些私有股东,或命令这些人送一点钱(低价油品)给政府或别的私人(企业、公私车主等),无论在法律、正义、执行或政治上都已发生困难,不易持续,何况它们还在海外上市,有外国股东,包括沃伦。巴菲特(warranbuffet)等美国投资巨头,更是难上加难。
送国家的钱给某国民,如不计算因此造成的寻租成本,只是国内个人间(纳税人与某国民间)的移转支付而已,也许对一些卫道之士而言并不公平,但经济效率并无损失,gdp不变;但如果获赠的、获得无偿行政划拨的人不是国民,是外国人,这钱就不是移转支付,而全部成为国家经济的净损失,gdp变小。
正因如此,推出新的油价形成机制当其时也:将采矿权的价值想办法直接收进财政,将上下游油品按市价定价,而将不得不补贴“弱势群体”或“利益集团”所需的钱也由财政直接承担,所以我们看到成油品多次提价,明补受价格倒挂损失较大的中石化100亿元,并开征石油“暴利税”——开始对油藏收取一些“对价”。
可以算一算,特别收益金对消费量可能造成的影响。“暴利税”的收入一定会小于各公司拥有的、无偿取得的矿藏价值,因为油价在40美元时这些油公司并不亏本,40美元以内的部分不收“税”,40美元以上的部分最高也只收到40%。
若根据近日媒体报载“三大石油巨头为此支付的特别收益金将成为油价上调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资金来源”,今后可用于明补的资金量———“暴利税”收入将远小于石油公司原本在理论上可用于“交叉补贴”的潜能———它们拥有的矿藏总值。
所以我们猜测,明补在财政上也许还不够完全取代暗补———低价成品油,下游成品油完全与市价接轨恐怕还得等,还不能马上停止油品的低效率使用。
但因为明补的准确性将高于暗补:因油价上升而受损的弱势群体与所谓“公益性行业”必须赎买,但它们只是因油价上涨而遭受损失的利益团体的一部分,恐怕只是一小部分。所以把原来石油公司持有的“暗补基金”经“暴利税”转成财政的“明补基金”,就是将粗糙的价格补贴变为精准的移转支付,会使维持社会和谐条件下的成品油价格有所提高。
因此,国内石油的消费量会因为下游成品油价格加速提升而减少。又因为我国石油消费量比生产量大,由此造成的消费量减少可能会大于上述生产量的减少,使我国原油进口量减少,国际油价因此而下降一些也说不定呢!
暴利税的简介
所谓的“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通过测算各种资源的成本、各种费用以及利润空间,保证留给企业足够的收入用于可持续发展的开支后,计算出暴利阶段,主要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
国际惯例告诉我们,特别收益金又名“暴利税”,但有关方面此前却很少提“暴利税”只言特别收益金,倒是媒体不断以“暴利税”来诠释,以便让公众有更形像化的理解。这种用词上的“讲究”有没有什么特别值得玩味之处?
原来,特别收益金与“暴利税”的区别并非仅仅称呼上的不同,依照《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别收益金是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出现的,而“暴利税”则是税。两者直接决定了收益金最终去向的不同。
在中国,“暴利税”指的是中国相关垄断行业企业,如石油、房地产和股市等行业收取的特别收益金;国家财政部从2006年3月起开始对国内的石油上游开采企业征收的非税收入。“暴利税”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一般说来,按照规定,起征门槛定为40美元/桶。对于40到60美元的部分,征收比率为20%到35%不等,对60美元以上部分统一按40%的比例征收。
特别收益金与“暴利税”的区别并非仅仅称呼上的不同,依照《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别收益金是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出现的,而“暴利税”则是税。两者直接决定了收益金最终去向的不同。
2009年8月份,中国两大石油巨头从2006-2008年三年间上缴了2100亿的特别收益金,也就是俗称的“暴利税”。其中,中石油上缴了约1600亿,中石化则上缴了约530亿。
暴利税(Windfall tax)和特别收益金(Special oil gain levy)的区别是什么?
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不是“暴利税”!
继消费税调整政策推出、成品油价格上调之后,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的规定近日也开始进入实施阶段。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呼唤已久的石油“暴利税”终于浮出水面,油品定价体系雏形初现。
国际惯例告诉我们,特别收益金又名“暴利税”,但有关方面此前却很少提“暴利税”只言特别收益金,倒是媒体不断以“暴利税”来诠释,以便让公众有更形像化的理解。
这种用词上的“讲究”有没有什么特别值得玩味之处?
在看完《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之后,笔者才如梦方醒,有关部门之所以只提特别收益金避谈“暴利税”,原来:此特别收益金非彼“暴利税”!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对特别收益金的解释也非常值得玩味:“本办法所称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特别收益金与“暴利税”的区别并非仅仅称呼上的不同,依照《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别收益金是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出现的,而“暴利税”则是税。两者直接决定了收益金最终去向的不同。
征收“暴利税”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的一部分超额利润收归政府,作为公共开支,由政府去完善公共事业,让公众从中受益。这种安排几乎是所有征收“暴利税”国家的共同选择。而且,税收的用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从纳税人角度看,税收是其享受社会公共产品而向政府支付的价格;从政府角度看,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公共需要的经济来源。我国每年的财政收入90%以上来自税收收入,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来自于民,用之于民”。
但是,“非税收入”就不一样了,“非税收入”涵盖着行政性收费,它与税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收的用途具有强制性,而“非税”性收费就相对比较“灵活”。这就意味着,特别收益金难以保障被用于公共产品的支出,难以确保让公众从中受益,三石油巨头上缴近300亿元特别收益金,公众可能只是空欢喜一场。
有关部门何以只提特别收益金避谈“暴利税”,刻意淡化“税”的微妙之处正在这里。
而且,从操作的层面来看,以“非税”的形式征收特别收益金,也比以“税”的形式来得方便得多。说得再直接点,以“非税”的形式征收特别收益金既绕开了授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避免了法律障碍。
我国遵循“依法治税”(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即在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的前提下,单位和公民依法纳税,政府依法征税,社会各方面协同配合和监督依法纳税和征税。“依法治税”是税收和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有助于税收征管活动的法治化,减少税收执法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开征新的税种必须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在我国,“决定税收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其他人无权开征新税种。
特别收益金的特点,从本质上讲,它就应该是一种新税种,而且,开征的国家几乎都是以“暴利税”的形式征收的。何以刻意回避“暴利税”而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征收特别收益金?特别收益金能否像税收那样被用于公共开支?对于公众的困惑,有关方面或许应该给予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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